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影响的重要提示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2-03-01浏览次数:229

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影响的重要提示


各院、系、部门: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沪财发(20221号)的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现将有关要点摘录汇总如下:

一、本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该部分采购项目,可以综合运用整体预留、预留采购包、联合体形式预留、合同分包形式预留等措施。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2、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3、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4、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四、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除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实行固定价格采购外,在评审时对小微企业均应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五、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以上政策对学校大型采购产生较大影响,请采购需求部门对照以上提示内容,在编制本部门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时,充分评估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况。如有疑问,可咨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或财务处。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202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