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申请环节的禁止行为
1、采购项目无预算。
2、采购项目未经采购申请审批。
3、将应当执行学校集中采购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相应的采购方式(预算调整或经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除外)。
4、将应当执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故意变更或伪造采购项目名称,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项目中包含应当集中采购的内容。
5、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工程项目未进行采购立项审批。
6、随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未经审批。
二、采购文件编制环节的禁止行为
(一)资格条件编制禁止行为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将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9、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已经明令取消的技术资格、资质、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
10、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11、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采购需求编制禁止行为
12、超出采购预算,超过资产配置标准。
13、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以外);以“知名” “一线” “国产品牌” “国际品牌”等不明确的语言表述。
14、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单一来源采购除外)。
1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供应商、品牌、型号(单一来源采购除外)。
16、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17、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18、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未规定或未醒目方式标明。
19、未落实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20、设定的付款方式、交货期限等商务条件明显不合理。
21、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评审因素编制禁止行为
22、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3、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
24、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
25、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26、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等作为评审因素。
27、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
28、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时,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比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比重低于10%。
三、采购评审环节的禁止行为
29、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30、采购人代表在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31、采购人代表以采购文件有错别字等非实质性因素为借口,要求废标。
32、采购人代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3、采购人代表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与其他评委成员协商。
34、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采购人代表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35、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36、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等其他非法违规干预评审活动的行为。
四、合同签订环节的禁止行为
37、采购人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38、未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39、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4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41、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42、合同旅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不相同的货物、服务、工程。
五、其他禁止行为
42、不能弄虚作假,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好处和不正当利益。
43、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信息、评审专家信息或者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44、泄露评审情况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45、非因重大变故擅自终止或取消采购活动。